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 [2007]92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陜府發[2007]26號)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學院全日制在籍高職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陜西省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生人數、一次性就業率及資助工作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分為兩種:建檔立卡貧困戶學生,每年3500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年2500元。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違紀行為;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上學年操行成績良好以上;
(四)學習勤奮,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被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上學年操行成績良好以上;
(四)學習勤奮,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被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三章 名額依據
第五條 學院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下達給我院的名額,各院系在學院統一部署和要求下,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組織學生申報,在符合條件的學生中評審推薦。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學生應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基本申請條件,向班級評定小組提出申請,并遞交《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校內獎學金或助學金。
第八條 各班級評定小組負責對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按申請條件進行審核,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并在班級范圍內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后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九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綜合各班級所上報的申請國家助學金學生名單,進一步進行審查核實, 提出學院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學生建議名單,報經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在全院范圍內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后,呈報省教育廳。
第十條 每年11月30日前,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以正式文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學院各級有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二條 已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在校學生,因故休學、轉學、退學、出國或受處分、留校察看、被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者,學院自下月起予以停發,尚未發放的國家助學金部分由學院繼續用于資助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三條 學院將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和本辦法的規定,將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 在國家助學金推薦評審及發放期間,學院將向全院學生公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學生申訴委員會電話,接受學生投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旅游烹飪職業學院
學生資助中心
2017年8月25日